(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海娟与丁松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娟,丁松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93号原告:陈海娟。被告:丁松贤。原告陈海娟诉被告丁松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陈海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