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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海娟与丁松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娟,丁松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93号原告:陈海娟。被告:丁松贤。原告陈海娟诉被告丁松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陈海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