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羊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