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市刑一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小虎犯抢劫、强奸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市刑一终字第11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小虎,无业。因涉嫌犯抢劫、强奸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贾世尧,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小虎犯抢劫、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小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辩护词,认为事实清楚,依法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贾小虎伙同杨益兵、周麟、陈景(均已判刑)在杨益兵家吃饭、喝酒,被告人贾小虎提出饭后外出抢劫弄点钱来花,杨益兵、周麟、陈景均表示同意。随后,杨益兵将其家中的砍刀、西瓜刀、军用匕首及牛角刀分发给各人,由贾小虎持牛角刀、杨益兵持砍刀、周麟持西瓜刀、陈景持军用匕首来到到本市白沙十队河堤段,对正在此处谈恋爱的被害人莫某某、钟某某实施抢劫。期间,杨益兵、周麟持刀将莫某某的背部砍伤,陈景持刀将莫某某的左前臂砍伤,贾小虎用脚踢打莫某某。后四人对俩被害人进行搜身,抢得现金人民币40元和价值人民币800元的诺基亚手机1台。尔后,贾小虎和陈景将被害人莫某某、钟某某押到河堤下的菜地旁,由周麟、陈景望风并摸弄了被害人钟某某,贾小虎及杨益兵先后奸淫了被害人钟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某左前臂的伤属轻伤;被害人钟某某的处女膜呈破裂状,阴道分泌物中未检出精斑。被告人贾小虎于2013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莫某某、钟某某的报案陈述材料、被告人贾小虎的供述、同案人杨益兵、周麟、陈景的供述、估价鉴定结论书、伤情复核鉴定书、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6)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贾小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贾小虎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对妇女进行轮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贾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凶器将他人砍伤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贾小虎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贾小虎及杨益兵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贾小虎踢打了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其作用与同案犯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贾小虎对抢劫犯罪的事实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贾小虎上诉称,其在案发当时只是摸弄了被害人钟某某,并没有强奸她;其在抢劫过程中没有持刀砍伤被害人,其作用小于同案犯,原判对其犯抢劫罪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贾世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贾小虎奸淫被害人钟某某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贾小虎在抢劫过程中未持刀伤害被害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其他同案犯,原判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属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一致,相关证据均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小虎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对同一妇女轮流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贾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贾小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贾小虎提出其没有奸淫被害人钟某某,辩护人贾世尧提出原判认定贾小虎奸淫被害人钟某某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同案杨益兵、周麟、陈景均证实案发当晚,在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后,由周麟、陈景负责望风,贾小虎、杨益兵先后与被害人钟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害人钟某某亦陈述自己被多名男子轮流实施奸淫,现贾小虎辩解其没有奸淫被害人钟某某,与相关证据证实的本案事实相悖,故贾小虎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贾小虎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贾小虎提出犯意,踢打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对抢得的赃款及赃物经变卖后共同挥霍,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其他同案犯相当,故贾小虎及其辩护人提出贾小虎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于其他同案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贾小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伙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贾小虎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二审审理期间,未查明贾小虎有其他可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贾小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敏审 判 员 李 玲代理审判员 韦家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