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与南通日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南通日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旭。被告南通日报社。委托代理人陈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日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