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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家法与万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法,万学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447号原告陈家法,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被告万学功,居民。原告陈家法与被告万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法的委托代理人王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学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法诉称,2013年4月15日,被告万学功及案外人祁洪瑜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率按月息40‰计付,如产生纠纷,借款人自愿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含代理费用等),并出具借据交由原告持有,但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款因原告需回拢资金,被告拖延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代理费。被告万学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万学功及案外人祁洪瑜共同向原告陈家法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交由原告持有,约定利率月息40‰,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案外人祁洪瑜于2013年10月27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尚欠10万元及20万元借款利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20万元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在案为凭。经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学功及案外人祁洪瑜共同向原告陈家法借款20万元,案外人祁洪瑜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尚欠10万元及20万元借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约定四分利息,因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20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学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家法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本金20万元利息(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51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永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