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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廖秀琼诉廖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秀琼,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保字第187号原告:廖秀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廖飞,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秀琼诉被告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秀琼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廖飞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秀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廖飞名下价值35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案收取财产保全费3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淑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