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廖秀琼诉廖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秀琼,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保字第187号原告:廖秀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廖飞,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秀琼诉被告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秀琼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廖飞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秀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廖飞名下价值35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案收取财产保全费3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淑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