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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委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与潘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宝华,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潘宝华诈骗一案,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郸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交纳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潘宝华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郸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