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段玉文、郭桂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玉文,郭桂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段玉文,男,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郭桂顺,男,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执行段玉文诉郭桂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段玉文于2011年11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2525万元。执行中查知郭桂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2012)乐执字第40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2)乐执字第40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