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债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符与与进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符进,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54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芳玉,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符进。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