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翠玲与李素芳、李愿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玲,李素芳,李愿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张翠玲,女,1981年6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高阳、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芳,女,1974年1月9日生。被告李愿生,男,1974年1月1日生,系被告李素芳之夫。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翠玲诉被告李素芳、李愿生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李素芳、李愿生自愿赔偿原告张翠玲3000元,并已经当庭交清。原告张翠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翠玲申请撤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翠玲负担。审判员 汪书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