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9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太裕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997-1号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对被告人张太裕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作出(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997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裁定书第二页第六行“可以减刑。”更正为“可以减刑。因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予执行,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原裁定书第二页第十行“对罪犯张太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更正为“对罪犯张太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审 判 长 傅 萍审 判 员 张建良代理审判员 王法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