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洪平、杨志明、王洪光、初永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56号申请人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盛洪平。被执行人杨志明。被执行人王洪光。被执行人初永彬。本院在执行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洪平、杨志明、王洪光、初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