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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姜忠伟、孙进洲与孙进利、鲁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忠伟,孙进洲,孙进利,鲁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监字第4号申诉人(案外人):姜忠伟。原审原告:孙进洲,无业。原审被告:孙进利,农民。原审被告:鲁建华,农民。原审原告孙进洲与原审被告孙进利、鲁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即民初字第5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陈显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展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