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商初字第4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华与滕州市级索镇赵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滕州市级索镇赵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4370号原告张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级索镇姚庄小区。身份证号:370421196410153814被告滕州市级索镇赵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连泉,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滕州市级索镇赵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旭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