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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全与刘某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全,刘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礼,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全与被执行人刘某礼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宝仲岐交第14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刘某礼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某全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礼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经双方协商以9350元达成和解,现案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宝仲岐交字第149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