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高明众恒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某俊、夏某琼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众恒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岑*俊,夏*琼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30号原告佛山市高明众恒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曾*文。被告岑*俊,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被告夏*琼,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众恒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某俊、夏某琼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众恒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众恒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妍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