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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民字第1816、18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诸建永、王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诸建永,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1816、18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责人:娄卫东。被执行人:诸建永。被执行人:王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诸建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兴越西区29幢103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683500元[建筑面积为121.3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81.30平方米,含室内装修,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通过淘宝网以6835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0月18买受人陈英以6968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诸建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兴越西区29幢103室住宅[建筑面积为121.3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81.30平方米,含室内装修,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陈英(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英起转移。二、买受人陈英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