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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与刘朋灰、陈凤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刘朋灰,陈凤霞,刘爱民,何为芝,刘交义,贾爱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牛志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兴龙,本单位职工。被告:刘朋灰,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陈凤霞,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爱民,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何为芝,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交义,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贾爱侠,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与被告刘朋灰、陈凤霞、刘爱民、何为芝、刘交义、贾爱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祝翠平审判员  史 涛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