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狄瑞金。被告周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士杰独任审理。经审查: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4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某某。因夫妻盛情不和,原告曾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243号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院曾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告于判决生效后,未满6个月再次提起诉讼,不具备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