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滕土银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土银,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305号原告:滕土银。委托代理人:朱景雄。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延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土银诉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土银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土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土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40元减半收取9920元,由原告滕土银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