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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陆姚松与姚楚泉、沈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姚松,姚楚泉,沈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57号原告:陆姚松。被告:姚楚泉。被告:沈珊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姚松诉被告姚楚泉、沈珊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姚松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姚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姚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90元,由原告陆姚松负担。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