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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寅能、毛亦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张寅能,毛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41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寅能,农民。被执行人:毛亦群,农民。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寅能、毛亦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寅能、毛亦群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4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