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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慈溪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龚某。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