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甄春强与被申请人王明新、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甄春强,王明新,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甄春强,男,汉族,1948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新,男,彝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波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甄春强因与被申请人王明新、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甄春强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原判决,判令王明新、银怡公司向甄春强赔偿财物损失2800元。事实与理由:2800元损失是因王明新、银怡公司不支付工资而发生的,王明新、银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甄春强在本案中要求王明新、银怡公司赔偿财物损失,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判决据此驳回甄春强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甄春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甄春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