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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岳阳x有限公司与青岛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x有限公司,青岛xx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岳阳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x办事处x居委会x路。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市x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尹x孙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告青岛xx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铸造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岳阳x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易秋兰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伏敬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