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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廖某、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王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15号原告(反诉被告)廖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委托代理人姚某。委托代理人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廖某、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廖某、王某及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廖某、王某及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廖某、王某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廖某、王某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