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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某业与李某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业,李某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谢某业,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李某根,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业诉被告李某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业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业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谢某业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