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保字第038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XX,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保字第03860-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负责人李勇,行长。被申请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实物财产,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存放于长沙市开福区×××仓库内的质押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XX、张勇银行存款7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匡 丽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