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与青岛中嘉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青岛中嘉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瑞军,局长。被执行人青岛中嘉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陈怀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中嘉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0月30日全部案款由办案人员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13)崂行审字第10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