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二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676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0号(世纪广场B座1402号)。负责人张金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芸,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佩文,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50号。法定代表人盛开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全部还清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7元,减半收取2128.5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志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