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豆某某,男。被告冯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具体地址,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