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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豆某某,男。被告冯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具体地址,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