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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赵世义与邓惠香离婚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邓某甲。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双方家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后因双方产生摩擦,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至今分居已有9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五款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初经双方父母介绍认���,于200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分居已达九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近十年,有矛盾是正常的,只要双方多沟通,相互谅解,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从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但并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分居已达九年,并据此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