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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明全与刘仓录借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全,刘仓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仓录,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明全与刘仓录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载明“由被告刘仓录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归还借用原告李明全建筑用砖48300块”,而判决中所述的建筑用砖称谓笼统,对所判应归还建筑用砖的种类、型号、质量均未作明确说明,申请人李明全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具有不确定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明全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王小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