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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委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宋连丰与永吉县浩天诚信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丰,永吉县浩天诚信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委字��8号申请执行人:宋连丰,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永吉县浩天诚信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连丰与被执行人永吉县浩天诚信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2)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