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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二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刚,曾毅科,覃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二终字第1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毅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覃秋红。上诉人吴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0月30日,上诉人吴刚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吴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远潇审判员  卢 怡审判员  韦正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海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