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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家旺与陈家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旺,陈家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旺,男,193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系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家侠,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农民。陈家旺诉陈家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家侠赔偿原告陈家旺的修复牙齿费用共1500元。承担受理费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陈家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陈家侠因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系村中低保户,无履行判决给付能力,现通过司法救助对申请执行人救助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已兑现),故本案判决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56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继忠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