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丁某。被告:冯某。本院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