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丁某。被告:冯某。本院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