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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特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85号申请人胡广利申请宣告杨艳红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85号申请人胡某某,男,200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监护人胡井玉,男,193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人胡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杨艳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杨艳红于2007年离家出走。经多次寻找,仍然没有杨艳红下落的任何消息,现被申请人外出失踪已经达6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杨艳红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杨艳红,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下街村5组。被申请人杨艳红与申请人胡某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胡运兵于2007年2月因病去世,其母亲杨艳红在胡运兵去世后,同年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经亲属多方寻找无音讯已达6年之久。被申请人杨艳红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艳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艳红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艳红外出已满6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杨艳红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30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杨艳红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艳红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明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