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华兴采暖设备厂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华兴采暖设备厂,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崔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衡桃行初字第19号原告冀州市华兴采暖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刘双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景宽,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秦立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伟,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云松,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干部。第三人崔文秀,系死亡职工黄玉敬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学军,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冀州市华兴采暖设备厂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面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华兴采暖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扈荣振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荀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