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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焕与郝增气、王增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焕,郝增气,王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高焕,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郝增气,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增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高焕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增气、王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郝增气、王增虎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高焕与被执行人郝增气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郝增气于2014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元,于2014年6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给付50000元。被执行人郝增气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