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章力表与王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力表,王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366号原告章力表。委托代理人仇燕华。被告王爱香。原告章力表诉被告王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金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力表的委托代理人仇燕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章力表诉称:2011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9000元。被告王爱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借条1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爱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章力表借款39000元。如王爱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元,由王爱香负担。此款章力表已预缴,其同意王爱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金金人民陪审员 屠吾英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