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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任凤珠与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珠,吴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思民初字第6022号原告任凤珠,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双,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水族。原告任凤珠与被告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永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臻、人民陪审员卢桂玲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凤珠诉称,2012年10月7日,被告因办理房产交接手续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届期未履行返还义务,故诉请判令被告吴双返还100000元并偿付利息10000元(自2012年12月8日起暂计至2013年5月6日,按月利率2%计,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吴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吴双向原告任凤珠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兹向任凤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转入本人建行账号×××6000,期限2个月(2012.10.7--2012.12.7)。当日,原告从其4367421823480000×××的银行账号向被告×××6000的账号转款100000元。随后,被告通过ATM转账方式从其账号转款8000元给原告。原告当庭陈述该笔款项系借款当日被告按月利率4%支付的两个月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5月1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任凤珠提供的被告吴双出具的借条、转账明细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吴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被告吴双出具的借条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但原告于借款当日已收到8000元,故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92000元返还借款并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与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对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凤珠借款9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任凤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任凤珠负担357元,被告吴双负担2143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吴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任凤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