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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圣隆、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圣隆,张某,张世柳,张守道,张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凌文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成、林毅敏,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张圣隆,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张某。被告张世柳,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守道,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玉珍,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圣隆、张某、张世柳、张守道、张玉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