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潘礼物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礼物,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潘礼物,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涛的工资收入执行款397445元(391670元、执行费5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