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刘喜根、孙同林与霍正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霍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刘某。原告孙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孙某与被告霍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孙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