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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刘喜根、孙同林与霍正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霍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刘某。原告孙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孙某与被告霍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孙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