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金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卢明龙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龙,洪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3)舟定金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卢明龙。申请人:洪盛兵。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卢明龙与洪盛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志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明龙、洪盛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30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洪盛兵赔偿卢明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7471元,扣除洪盛兵已垫付50000元,另扣除应当由卢明龙本人承担的医药费15611元、汽车修理费2980元,尚余部分118880元由洪盛兵当场一次性付清。此交通事故调解结束,今后双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