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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吕乖长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郑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乖长,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继勇,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吕乖长,男,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继勇,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杰,男,居民。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吕乖长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郑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乖长要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1436.9元,现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