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5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刘彦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君,张静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君,女,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静宜,女,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6号皇庭世纪1栋25H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7132**)归申请执行人刘彦君所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6号皇庭世纪1栋25H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7132**)归刘彦君所有。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