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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诉被告西安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西安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61号原告何雪绒,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华峰,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卫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海英,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安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196号。法定代表人任文斌,该局局长。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诉被告西安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刘海英负担2288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