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欣与被告李世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欣,李世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721号原告赵玉欣(系东营区三鑫新型建材厂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世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欣与被告李世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舒浩浩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人民陪审员  孙福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更多数据: